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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运营BAND原创 | 从资管新规中摊余成本法的限制使用,一窥微观审慎与宏观审慎的区别

2018年4月27日18:38,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管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微信开始炸群,随即是各类公众号的狂轰乱炸,一直持续到深夜。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各家公众号的反应出奇的快,无论是正式版与征求意见稿的改动比对,还是新规全文的逐条解读,均是在当晚就给出,以至于笔者一直不停地在看,直到手机电量不足自动关机。笔者为不能继续感受各家公众号的热情而深感遗憾,但同时也对个别所谓解读产生一个疑问 ——


怎么感觉他们就跟第一次看到新规似的?

 

其实真正比较起来,新规的正式稿与征求意见稿相差不大,除了关键的过渡期进行了延长之外,其他条款均是有松有紧,根据实际业务情况或是其他业务规范进行了调整,但总的说来,变化不大,方向依旧。甚至可以说,征求意见稿相当于是提前小半年把新规进行了公布,给市场一个消化和反应的周期,所以——


怎么感觉他们就跟第一次看到新规似的?

 

从征求意见稿发布之日起,笔者就有一个感觉:资管新规的这些条目,可以分为目的和手段两类,其中目的的核心,是打破刚性兑付,而手段的核心,则是资管产品公允价值估值。鉴于有关破刚兑等话题,其他公众号已经说了很多,也有不少说的很好的,这里笔者还是回到老本行,说说资管产品估值的问题。

 

话说新规的正式稿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在产品估值方面,正式稿有所放宽。

 

按照征求意见稿:

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公允价值原则,及时反映基础资产的收益和风险。


正式稿:

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时反映基础金融资产的收益和风险,由托管机构进行核算并定期提供报告,由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被审计金融机构应当披露审计结果并同时报送金融管理部门。

金融资产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

(一)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

(二)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可以看到,对于摊余成本法的使用,征求意见稿是没有留下余地的,而在正式稿里,则给出了两个前提条件。

 

先普及一下摊余成本法:

 

■ 什么是摊余成本法?


摊余成本法的概念出自《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 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其中的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有如下定义:


第十三条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是指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

(一) 扣除已偿还的本金;

(二) 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

(三) 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仅适用于金融资产)。

第十四条 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


文章来源:积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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