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科创板的顺利推出,完善资本市场融券机制,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以下简称出借业务)的行为,我会起草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共十八条,主要规范了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基本原则、主体责任、投资指标、业务性质、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内容。具体为:
(一)明确公募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基本原则以及业务参与各方的主体责任。《指引》要求基金管理人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在制定科学严谨的投资策略与风险管理制度后方可开展出借业务。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强对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监督和复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加强对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风险监测。
(二)明确公募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定义和性质。《指引》明确基金参与出借业务是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此外,《指引》明确了证券出借后,不终止确认出借证券,出借证券应纳入基金投资运作指标计算范围,持有期计算不因出借证券而受影响。
(三)明确公募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具体要求,强化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明确参与出借业务的产品类型限定于处于封闭期的股票型基金和偏股混合型基金、开放式股票指数基金及相关联接基金、战略配售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基金产品;同时,《指引》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详细分析影响流动性风险的各项因素,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并针对不同类型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特征,从资产净值比例、单券出借比例、基金最低规模、出借平均剩余期限等维度设定了相关风控指标。
(四)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强化信用风险以及关联交易管理。《指引》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合理分散出借期限与借券证券公司的集中度。基金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出借业务的,对不同的借券证券公司实施交易额度管理并进行动态调整,借券证券公司最近1 年的分类结果应为A 类;同时,关联交易应当执行市场公平合理的价格,不得从事利益输送等不正当的交易活动。
(五)明确公募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产品注册材料、信息披露及会计核算等要求。产品注册申请材料方面,要求提交出借业务方案等相关内容;信息披露方面,要求在定期报告等相关文件中详细披露参与出借业务的情况,并就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作出详细说明;估值方面,要求参照行业协会有关规定进行估值核算。
文章来源:中国证监会